對於近一階段社會上討論比較熱烈的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MBO)問題,國資委黨委書記李毅中在12月15日再次明確表態:“大型企業不能搞管理層收購,一些中小企業可以探索。”他同時爲管理層收購設立了五條“禁令”。
李毅中在15日提出的五條規定包括:要做好經營者離任審計,對企業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購買股權;改制方案要由產權單位委託中介機構制定,經營者不得參與轉讓決策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買自賣國有產權;必須進場交易,出讓價通過進場競價確定,經營者購買股權與其他受讓者必須同股同價;經營者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企業產權或實物資產進行抵押;除國家規定外,不得將有關費用從價款中事先抵扣。此外,經營者持股比例應慎重考慮,比例不宜過高。
近一段時期以來,國資委領導人在很多場合都表示過對於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問題的關注,並且也在一步步地對此進行規範。在這段時期內,國資委已經前後出臺了幾個條例來規範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
對此,記者深夜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企業管理研究室主任黃羣慧。他認爲,李毅中講話中規定的五點,從目前企業管理層收購的案例來看,是分別從收購資金來源、交易價格、交易過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從以往的經驗來判斷,這是從管理層收購的關鍵環節入手進行有效監管,這是很好的。但是,隨着情況的發展與變化,國資委還應該進一步針對新情況進行規範。
那麼需要進一步規範的到底是哪些方面呢?黃羣慧表示,管理層收購對於中小企業可能比較合適,而對於大型國有企業來說,就不太合適了,所以未來國資委可能會對企業的規模作進一步規定。另外,黃羣慧也建議,應該對國企進行分類管理,一方面是分行業,另一方面也要看國企的目標。因爲,在國有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承擔的是政策性目標,它並非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爲目標,這種企業就很不適合管理層收購。而國企中也有一些屬於競爭性領域的,而他們的目標是追求利潤,那麼他們在進行管理層收購問題上倒是可以酌情處理。
最後,黃羣慧表示,目前出臺的一系列對於國企管理層收購的規定都是爲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這只是整個國企改革這部大戲中的一個方面、一個部分,並不能代表全部。未來國有企業改革還需要在很多方面進行努力,如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戰略重組、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