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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2月10日起,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並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暫緩披露。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的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改革和簡化停牌制度,理順與《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關系,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創造便利條件等方面作了多項改進。
經了解,修訂後的《股票上市規則》由原來的14章223條擴充為18章295條,條款增加30%以上,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訂。
相比舊規則,新《股票上市規則》大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首先,進一步明確了重大信息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條件。新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其次,確定重大事項首次披露的時點並細化持續披露的要求。新規則第七章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及時披露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時;(三)任何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重大事項時。新規則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持續披露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第三,統一了重大收購和出售資產、對外投資、提供擔保、委托管理資產和業務等十一類交易的披露標准,並在相對額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了交易絕對金額這一判斷指標。
第四,調整關聯交易的披露標准和審議程序。
據悉,為做好新舊《股票上市規則》的銜接工作,上海證交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每股淨資產低於面值但為正數的ST公司,暫不能向上證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特別處理。應該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報告時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和第13.3.1條所述情形的,方可向上證所提出關於撤銷特別處理的書面申請。對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特別處理情形的上市公司,上證所將撤銷相關特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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