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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網站消息,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解決建築領域工程款拖欠問題,財政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今後,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辦法主要通過規范工程價款合同的簽訂事項來解決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行為。在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一個月內至少預付10%的工程款;在工程進展過程中,發包人應根據計量結果按不低於工程價款6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延期支付的,要將應付款的利息計算在內;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同樣享受拖欠工程款的同期銀行利息,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跟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依法拍賣,並優先獲得拍賣或折價的價款。
此外,工程竣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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