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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開始,我國境內居民自費留學用匯將更加方便。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對現行相關購匯政策進行調整,進一步便利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用匯。這一政策將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提高了自費留學人員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由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調整為:
學費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學費證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學費標准進行供匯;生活費的供匯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即生活費購匯金額每人每年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通知》進一步簡化了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所需的生活費證明材料。
對於生活費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在購匯時可不再提供生活費證明材料;對於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須持生活費證明等材料到外匯局進行核准,經核准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通知》還規定,對於前往德國、比利時等國家,需將所購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以獲得留學簽證的自費留學人員,允許其在持相關證明材料購買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的同時,另外還可購買等值3000美元的外匯,作為出國途中的零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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