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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2000年2月,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相比,新發布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在多個層面上有明顯改進。
經過對比,新辦法的主要改進包括:
放寬了借款人主體范圍,由綜合類證券公司擴大到中國證監會批准可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
放寬貸款人主體范圍,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擴大為所有商業銀行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取消了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規定;
擴大質押范圍,不再限於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擴大到上市公司可轉債;
放大質押貸款總額,總規模由現行不超過資本金的15%,改為不超過資本淨額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餘額,由不超過資本金的5%,改為不超過資本淨額的5%;
延長質押貸款期限,由最長為6個月改為最長為一年;
對質押貸款利率相對於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可否浮動及其浮動幅度不做規定;
進一步明確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這一警戒線最低由130%提高到135%,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放寬了借款人的條件,取消了上一年度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要求,但增加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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