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佈《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券商可發行短期融資券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短期融資券規模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不超過淨資本的60%;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利率由供求雙方自行確定,不受管制
爲進一步落實“國九條”,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中國人民銀行昨天發佈《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短期融資券。辦法將於2004年11月1日實施。
央行有關人士介紹說,該辦法採用市場化方式解決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問題,通過引入標準化、市場化的貨幣市場產品,在貨幣市場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滿足證券公司合理的短期融資需求。這位人士還表示,辦法的發佈實施有利於拓寬證券公司的短期融資渠道,提高證券公司融資行爲的市場化程度,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發展。
該辦法共6章41條,包括債券發行,交易、託管、結算、兌付,信息披露、監管等內容,其主要規定可以概括爲六大方面。
一是建立了制度化的監管合作框架。辦法規定,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須符合“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一年以上”等六項基本條件。證監會負責審查認可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基本資格,經證監會認可具備發行資格的證券公司,向央行備案後,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
二是引入了註冊發行制度。證券公司只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就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對於短期融資券的規模實行餘額管理,規定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不超過淨資本的60%;期限實行上限管理,最長不得超過91天;利率由供求雙方自行確定,不受管制。
三是建立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發行人必須通過相關中介機構進行信息披露。
四是建立了對發行人的市場約束機制。辦法規定,對於有違規行爲或者違約行爲的發行人,將通過中介機構公告市場,並視情節適當覈減其發行限額直至停止其發行短期融資券。
五是強調信息披露不實的責任。辦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信息披露不實承擔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六是強調投資人風險自擔。根據該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判斷、自行承擔。
證監會修訂《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券商發債門檻大幅降低
取消發債最高期限;發債擔保金額原則上不少於50%,也可以不提供擔保;取消擬公開發債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債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億元改爲5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大幅度降低證券公司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門檻。修訂後的證券公司發債管理辦法,取消了發債最高期限的規定,取消了擬公開發債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將債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億元改爲5千萬元,並規定可以不提供擔保。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另據瞭解,爲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增強其抗風險能力,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證券公司發行次級債券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自2003年10月8日施行以來,共有14家證券公司遞交了申請,中國證監會今年已經先後覈准長城、中信、海通、光大、國泰君安5家公司發債。經過一年的實踐和探索,監管機關在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發債中積累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總結,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加以完善,以使《暫行辦法》更加貼近市場,更有利於促進證券公司發債融資工作的順利進行,拓展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更加體現了市場化的特點,爲證券公司利用發行債券方式籌集長期資金創造了便利條件。
修訂稿取消了發債最高期限的規定。本次修改對發債最高期限不作限制,將《暫行辦法》原第23條“債券的期限最短爲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修改爲“債券的期限最短爲一年”。如此一來,使發債公司對債券期限和利率的確定更加具有彈性,從而使證券公司債券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對投資者具有吸引力。
修訂稿完善了定向發債的擔保要求。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定向發債擔保金額原則上不少於50%,不提供擔保的,發行公司應該明示風險,認購人、轉讓人、受讓人應當簽字確認。擔保方式仍維持原先的靈活方式,即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也可以是抵押或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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