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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針對停緩建項目中體量大、問題多、啟動難度大等問題,天津市政府日前發出通知,做出具體規定,要求加速推動處置停緩建項目。
該《規定》稱停緩建項目,是指2003年8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持續中止建設6個月以上、並經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確認的未竣工建築工程項目。
《規定》明確,停緩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有能力恢復建設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恢復建設的方案,並按照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的方案積極籌措資金,恢復停緩建項目的建設,達到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施工和竣工要求。停緩建項目的建設單位,無能力恢復建設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停緩建項目轉讓給其他有經濟能力的新的建設單位續建,並報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
該《規定》提出,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續建停緩建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不低於停緩建項目後續投資35%的資金;(二)制定符合市處置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的啟動方案和施工方案。
該《規定》明確,經市停緩建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確認,給予續建項目下列優惠政策:(一)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部分依據土地級別,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5至450元為標准收取。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按上述標准的80%收取;對原列入危改計劃的項目,按上述標准的50%收取;對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土地部門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免收相關稅費。(二)公建項目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住宅標准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收取;列入危改計劃的住宅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15元收取;實施統一配套政策前已實施的項目,配套費按實際發生處理。(三)項目轉讓過程中一次性免收契稅和交易手續費,原建設單位轉讓收入營業稅由同級財政返還。(四)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自取得營業收入之日起3年內,營業稅收入由同級財政返還。對規劃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特大型項目視實際情況由同級財政適當返還。
《規定》要求,停緩建項目新的建設單位應在以下時限內竣工:(一)停緩建項目主體工程基本完工,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個月;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6個月。(二)停緩建項目處於基礎或主體工程部位的,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月;規劃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其續建竣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個月。(三)停緩建項目規劃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續建竣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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