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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人們偏好使用現金,幾乎所有行業都可以成為洗錢的渠道,拋開保險、銀行、證券、典當等黑錢流入的傳統領域之外,房地產、珠寶黃金、實業投資等都是『漂洗』贓錢的好去處。國內金融監管機構無法卡住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的源頭,反洗錢『輸在了起跑線上』。
難言之『銀』豈容一洗了之
洗錢已成為流播全球的國際性公害,對治理和根除這一孳生於現代經濟體系中的毒瘤,國際社會普遍表現出積極的姿態。大多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反洗錢法律法規,建立了專門的反洗錢機制。美國動作最大,先後頒發了銀行秘密法(1970年)、監督洗錢法(1986年)、監督犯罪綜合法(1987年)、刑事追訴法(1989年)等法律;在亞洲,號稱『金三角』的緬甸也於t993年2月頒布了打擊販毒洗錢的法律。美國『9·11"事件催生了新一輪國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強大攻勢。俄總統普京簽署了反洗錢法,決定在兩年內耗資500萬美元組建金融監控中心以專門對付洗錢犯罪;連一向被犯罪分子視為『洗錢金盆』的瑞士也把對企業境外資本運作的監管重點放在打擊企業的非法金融活動上。除聯合國、歐盟、國際刑警組織之外,旨在溝通協調國家間反洗錢行動、在世界范圍內打擊洗錢活動的國際組織也紛紛成立,主要有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TATF)和艾格蒙特組織(EgmentGroup)。『FATF』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英文縮寫,是國際上主要的反洗錢組織之一,其提出的40條建議,是西方反洗錢行動的主要綱領。國際化的反洗錢法律體系也日趨完備,主要涉及國家間的反洗錢公約或雙邊條約、國際組織對其成員國的要求、國家間關於洗錢款項追繳的司法協助協議。
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國還沒有加入有關反洗錢的國際組織,但在I997年,我國就將『洗錢罪』寫入了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針對該條文實施中存在的欠缺,近來又有專家提議擴大刑法制裁關於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圍,也有人呼吁對反洗錢專門立法,加大腐敗分子把黑錢『洗白』的成本,不使新產生的形形色色的洗錢犯罪行為逃脫制裁。1998年以來,我國政府在打擊地下錢莊、走私騙稅和加強外匯管制方面痛下殺招,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東南沿海地區經濟金融秩序為之整肅一新;在外交場合,中國政府多次表示願與國際社會一道,堅決打擊洗錢和為恐怖活動融資等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希望國際社會在制定反洗錢和金融反恐怖的標准時,應充分吸收發展中國家的意見和參與。在打擊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方面,近兩年來,中國警方共協助亞歐執法機構調查涉及洗錢犯罪線索七十餘起,涉及17個國家和地區。
洗錢活動對現代金融交易體系的高度依賴性和跨國流動的特點,把全球金融業推上了反洗錢斗爭的第一線。美國『9·11"事件之後,國外的金融監管機構進一步加強了對反洗錢和合規經營的監管,普遍將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作為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必備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采取各種措施以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監控洗錢活動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大額現金支付備案規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以及《縣以上領導乾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等;2000年,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在國內開始實施;2002年?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支付交易監測處和反洗錢工作處,專門負責人民銀行反洗錢的具體工作,並於同年9月成立了銀行業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領導、部署我國銀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此次三項反洗錢法規的頒布,初步構成了從央行到各級銀行機構、從宏觀到具體操作層面的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機制和法律框架體系。
反洗錢工作任重道遠
我國的反洗錢狀況不容樂觀。
首先是高科技的『助紂為虐』。當前,金融業日益現代化的技術使世界資本的海量流通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洗錢提供了便利。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電子交易等全新支付手段的出現,無疑使精通電子技術的洗錢者『如虎添翼』,其蹤跡變得更加飄忽不定。現在人們可以在互聯網上用普通電話線和『智能金融卡』進行直接的電子貨幣轉讓。有些交易系統不通過銀行就可建立起來,某些系統可以進行面對面的交換而不留任何記錄。在我國沿海的個別地區,一種地下『手機銀行』逐漸流行,專做外匯非法交易的掮客,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建立了非常緊密的聯系,只需打一個電話,就可以做成一筆匯兌生意。
其次,國內現金交易盛行,是反洗錢的『硬傷』。在我國,人們偏好使用現金,幾乎所有行業都可以成為洗錢的渠道,就是說,國內金融監管機構無法卡住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的源頭,反洗錢『輸在了起跑線上』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員錢小安博士認為,金融機構應當大力推廣銀行卡和金融票證使用,同時改善金融服務,吸引各種民間資金進入銀行體系,減少游離於體系之外的社會現金流通總量,使社會資金處於有效的監控范圍之內。
第三,金融一線的『籬笆』能否紮牢也是一個未知數。基層行處所的櫃面審查登記是金融反洗錢的第一道關口,而對一貫只看重自身短期利益的許多商業性金融機構來說,嚴格執行有關反洗錢法規勢必要增加其成本投入,卻並不能直接帶來任何利潤,甚至還可能減少客戶和存款,因而指望他們在執行中不打折扣,幾平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這方面並非沒有先例:早在1970年,美國就立法規定,銀行一次受理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款,必須向金融管理部門備案,但那時檢查制度不完善,銀行利字當頭,對大筆存款歡迎還來不及,誰願意得罪客戶去申報呢?許多銀行遇到有數萬、數十萬現金存款上門,都派職員幫客戶把錢打散成9990美元一筆的許多小戶,並幫助客戶偽造姓名和日期,第二天存款人就可以用投資、購買股票或合並賬戶的方式把錢收集到一起,然後一張支票就光明正大地把錢轉移走了——黑錢就這麼輕易地合法化了。在中國,2000年4月儲蓄存款實名制實施之初,不少人也曾樂觀地認為:從此不法分子和腐敗者的『黑色收入』無可遁形了。而時至今日,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已達八萬多億人民幣,其中隱性收入的成分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了,各方也只能是心照不宣吧。
第四,『板子』打得太輕,靠金融部門『單兵作戰』亦難以克盡全功。依據我國刑法,情節嚴重的洗錢犯罪,也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此外,央行頒布的反洗錢三大法規也只是針對金融機構而言的部門規定,是否包含證券、保險行業還不明晰,對於全社會各主體在反洗錢中的責任還沒有相關法規約束。反洗錢不是金融機構一家的事,而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還需要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和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外匯管理等多家政府部門的聯手支持。比如,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情況,監測分析交易報告,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洗錢案件;工商機關審查公司注冊申請,杜絕洗錢者通過注冊公司轉移黑錢;稅務機關加大稅務稽查,防止巨額金融交易偷逃稅款,並從中發現違法資金的流向等等。只有這些部門齊抓共管:纔能真正把反洗錢落到實處。
第五,『洋』不為『中』用,望『洋』而興嘆。國家間簽署反洗錢公約或雙邊條約,制定關於洗錢款項追繳的司法協助協議,是反洗錢尋求國際合作的必要程序。由於中國和國外沒有反洗錢方面的相關協議,很多情況下罪犯和資金都逃到國外,而中國政府卻很難追繳贓款和引渡罪犯;國外洗錢制度完善的國家,大都與其他國家達成協議:一旦將罪犯引渡回國,雙方將對其『黑錢』采取一定比率的分成,但我國對黑錢一律要求全部追回,這顯然也會影響其他國家提供司法協助的積極性。有些贓款雖然從國外追回,但由於此前已支付了大筆的『越境費』,海外公司注冊、繳稅等費用,黑錢耗散的比例非常之大,最後追回的數目可能還不到原款的三分之一。
雖然有這樣那樣的困難,但在和平與發展成為全球共識的今天,打擊洗錢犯罪已是不容逆轉的世界潮流。隨著國內反洗錢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隨著我國融人全球反洗錢體系的進程不斷加快和國際反洗錢合作的日益緊密,四面楚歌的一小撮洗錢分子必將如籠中困獸,在新世紀遭遇滅頂之災。為了金融體系的安全,為了我國的長治久安,縱然一路困難重重,我們也只能堅毅前行。
反洗錢,任重道遠,未有窮期。(20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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