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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政府救市不是長久之計,退出機制應當面向市場
9月下旬,證監會確定了23家高風險券商『黑名單』,這一頗有符號意義的舉措,重新牽引了人們對問題券商和金融風險的極大關注。
眼下,證券市場正處於多事之秋,漢唐證券被正式托管,南方證券險些破產……券商問題連連,並不完善的證券市場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深刻變革。
市場究竟應當如何面對問題券商?政府又將在其中扮演何種角色?在記者采訪過程中,不少專家學者呼吁,券商出了問題,不能老是由國家來買單和兜底,這樣不僅容易給投資者和債權人帶來損失,也將在無形中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為解決券商退市問題,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已經刻不容緩。
幾多券商落入風雨飄搖中
在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方芳教授表示,隨著證券市場整頓力度的加大,一批問題券商將浮出水面,這將為市場監管帶來新的挑戰和問題。
隨著23家高風險券商名單的公布,券商生存危機再次受到市場關注。2001年以來,經營環境的持續惡化導致券商利潤空間被大幅壓縮,不少券商到了生死存亡的邊緣。盈利模式單一、成本控制不力、風險意識淡薄、融資渠道不暢,市道不景氣喪失高額利潤,種種內外因交織,使得不少券商處在了風雨飄搖中。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認為,券商『只進不退』的問題比較突出。現實的情況是,證券公司的數量穩定地保持增長,社會資本穩定地高速進入證券行業,近年來除了鞍山證券和大連證券等少數幾家被管理層強行退出外,即使是在市場的低迷階段,證券公司基本上也是只進不退。這樣,一方面,進入政策放開而退出渠道不暢,出生有餘而死亡不足,證券業過度擁擠;同時,各地券商重復建設嚴重,難以達到起碼的規模經濟;另一方面,在競爭中失利的券商不願被兼並收購或破產清算,不能及時止損退出市場,導致惡性競爭現象嚴重,使證券業不能維持必要的利潤率。
許多業內人士建議,應盡快建立券商退出機制,剔除問題券商,從而達到純潔券商隊伍、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目的。
政府主導下的退出機制凸顯弊端
方芳認為,問題券商的出現,是中國轉型過程中的成本,是正常的。它本身也是一個風險,解決處理也許暫時會給社會帶來影響,但這會避免更大問題的爆發。
目前,在面對出現嚴重違規或者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券商時,我們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政府為了穩定局面、保護投資者利益,出面主持將其由其他證券公司兼並或直接由政府托管,管理層采取的是被動退出的方式。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在這一系列的事件中,政府成了券商退出機制的主導力量,而非市場這只『無形的手』。
方芳說,政府主導型的並購或托管對於擴大券商規模、降低風險、整合資源、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化程度的提高,政府行為在券商重組問題上的弊端也會逐漸暴露出來。
政府的主導力量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券商委托代理、授權經營、風險防范等問題,同時,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限制了資源誇行政區域配置,無疑為本應由市場為主導的活動增加了交易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同時,無論采取關閉撤銷的形式還是采取行政接管、兼並重組,實際上只是形式上的區別,並不存在實質上的不同——最後都不得不落實為國家財政的資金支持,都先由地方政府財政擔保向央行再貸款用於支付自然人保證金。以往幾年,每有券商關門,總是央行買單,僅一個鞍山證券關閉,就讓央行通過再貸款為其墊付了10多億元,而政府為接管南方證券這個爛攤子,同時調撥的備用資金就高達80個億;而且,這種『政府主導型』的退出機制極其容易形成證券公司管理層的心裡預期,即無論進行怎樣的投資,盈利總是自己的,虧損總是國家的,即便破產也是國家買單。由此惡性循環,無形中將形成巨大的金融風險。
方芳說,券商的退出應當盡量市場化,若政府介入或保護得更多,其風險將會轉移到政府身上,這不符合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職能。
專家分析認為,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繼續發生,政府的工作重心應放到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加快證券立法、建立健全券商退出機制上來,減少對券商重組和破產的行政參與,把券商真正推向市場。
巴曙松表示,通常而言,成熟市場的證券公司退出大多表現為市場化並購方式的主動性退出,這顯然有利於證券公司的規模擴張和業務整合。
券商退市呼喚市場『無形的手』
在記者采訪的過程中,不少專家建議,應該利用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給問題券商造就一個合理、合規、合法的完善有效的退出機制,以保護市場多方面的利益。
第一,引入破產機制,給市場鏈條一個終結點。
2003年,鞍山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紅牌罰下』,此舉開了中國內地券商退市的先例。隨後,大連證券、富友證券、佳木斯證券、新華證券等數家券商被責令關閉或撤銷。
必須承認,破產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對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利好。但是,中國證券市場又存在著特殊的現實情況。關於券商破產這一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相關的配套制度,如臨時財產管理人制度、券商破產退出的監督人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等都沒有建立起來,券商破產存在無章可依的尷尬局面。同時,股市持續低迷導致虧損券商數量大增。2001年券商的虧損面為28%,2002年超過50%,2003年券商的虧損額達到10多億元,今年上半年虧損面為30%左右,很多券商的每股淨資產都在面值以下。因此專家提醒,在市場化的券商退出機制建立起來之前,盲目地引入券商破產機制,將會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同時造成改革成本的極大浪費。
第二,完善重組機制,給券商一條並購坦途。
面對加入WTO後國內證券市場日益嚴峻的競爭壓力,一些小型券商由於業務雷同、缺乏創新,處於競爭劣勢,券商的高額壟斷利潤不斷喪失,經營日漸窘迫。這使得通過兼並重組,用並購、股權投資等手段進行同業合並顯得尤為重要。券商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在最短的時間內、用最低的成本迅速擴大資本規模、增強整體實力,達到市場資源、技術資源、資金資源等的全面整合。
同時,我國的金融情況比較特殊,各地券商基本都是當地金融產業的支柱,對問題券商的處置問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協調起來非常復雜。相對於破產而言,並購重組的難度相對較小,從國內市場已有的案例來看,並購重組對於處置券商風險也是行之有效的。
第三,建立券商退出的配套機制,給證券市場一個成熟的環境。
一套完善的證券市場退出機制不僅包括券商退出方式的健全,同時還包括完善的法規體系與科學合理的退出程序、以監控流動性風險為核心的券商退出預警機制、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而在具體實施當中,監管層也應該給予政策傾斜,在實施分類監管時,通過建立一整套的監管指標體系如淨資本監管指標等,給予那些資產質量良好、內控制度規范的券商在業務創新方面的優先資格,逐步確立積極的市場激勵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處置券商風險的時候,特別需要考慮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問題,這是推動問題券商退出市場的前提條件。
市場人士指出,根據成熟市場的經驗,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是比較好的選擇,一方面有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避免社會動蕩,另一方面還便於對會員券商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在較大程度上化解單個券商的破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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