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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決定發行2004年憑證式(六期)國債,發行總額200億元,其中3年期140億元,票面年利率2.65%;5年期60億元,票面年利率3.00%。本期國債為記名國債,以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的方式按面值發行,可以掛失,可以質押貸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轉讓。
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4年10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采取按月分段發行方式,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發行100億元,11月1日至11月30日發行100億元。各承銷機構在規定的額度內發售本期國債。本期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復利,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在購買本期國債後如需變現,投資者可隨時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時,各購買網點按兌取本金的1?收取手續費,並按實際持有時間及相應的分檔利率計付利息。從購買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有時間不滿半年的不計息;持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年利率0.63%計息;持滿1年不滿2年的,按年利率0.72%計息;持滿2年不滿3年的,按年利率1.44%計息。5年期憑證式國債持滿3年不滿4年的,按年利率2.61%計息;持滿4年不滿5年的,按年利率2.70%計息。
本期國債面向社會公開發行,投資者可到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37家2004年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營業網點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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