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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17號國務院令,頒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新華社9月25日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
《條例》共6章,分別為總則、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0條。
《條例》明確了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並依法訂立轉讓協議。轉讓公路收費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條例》還規定,收費公路不得邊建設邊收費。收費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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