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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地熱資源屬國家所有,從今年下半年開始,開采地熱資源須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繳納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
開采地熱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應與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簽訂無承付托收協議,按月繳納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規定繳納日期的,每逾期1天,加收應繳費用1%的滯納金。開采地熱單位或個人應按統一要求安裝計量設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有權對開采地熱單位或個人的開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超計劃開采部分加倍收費。
地熱井開采利用方案須經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同意,開采地熱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回灌義務,並按規劃施行回灌開采。
未取得地熱采礦許可證或未按批准的開采范圍進行地熱開采活動的,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強制封閉井口、拆除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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