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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范貨幣市場基金的募集、運作及相關活動,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近日聯合發布了《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這個規定在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范圍、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的同時,還明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在發行貨幣市場基金時,不准向投資者許諾最低收益。
《規定》指出,文件所稱的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餘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證監會、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按照《規定》,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可轉換債券;剩餘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證監會、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規定》還表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貨幣市場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中列明,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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