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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8日上午表決通過了公路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拍賣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種子法、學位條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主席令,公布了這些法律修正案。
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分別是:
---公司法修正案刪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
---證券法修正案將原法律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票據法修正案刪去原法律第七十五條。
資料鏈接
○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原證券法第二十八條:『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原證券法第五十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債券上市申請。』
○原票據法第七十五條:『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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