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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證券市場上前幾例諸如最早的瓊民源,後來的ST紅光、PT鄭百文及ST銀廣夏等『造假類刑事案件』不同的是,ST東方盡管在2001年9月就開始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調查,但到目前刑事審理程序都已走完的情況下,還沒有作出行政處罰。上述案件都是在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後,纔移交司法機關。
『不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而直接進入最為嚴厲的刑事司法程序,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對上市公司監管的一大進步。』12月2日,北京眾一律師事務所的李慶民律師,在談及日前ST東方(000682)虛假財務報告案時說。
11月29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昌邑市異地開庭公開審理了東方電子虛假財務報告案,東方電子原董事長、總經理隋元柏,原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高峰,原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方躍等三名涉嫌人員到庭接受審判,判決結果將擇日公布。
『實際上,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訴訟並沒有必然關系,』李慶民解釋說,『我國刑法中本來就有關於上市公司造假犯罪的法律規定,但由於我們的證券市場還處在較為幼稚的階段,而且在監管上還處在由行政手段向司法手段過渡的時期,纔會出現先有行政處罰再有刑事訴訟的情況。』在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可以說是提起刑事訴訟的一個線索,但證監會的行政調查並不一定完全符合司法調查,而行政處罰也並不是進入刑事訴訟的必要前提。
據深交所監察部出具的《東方電子股票在指定日期的下跌情況統計》顯示,涉及偽造內部職工股、自炒自賣股票、虛造財務報表、虛假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造假情節的東方電子,股票市值大幅縮水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25.7億餘元。
同時,煙臺市檢察院在公訴中提到,自1997年1月東方電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間,隋元柏等涉案三名高管除了拋售1044萬個人原始股外,還利用控制的69個個人賬戶累計投入6.8億元,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炒作。為
了應付審計,偽造銷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額17.2968億元,虛開銷售發票2079張,金額17.0823億元。為了掩蓋資金的真實來源,又偽造客戶合同、發票及1509份銀行進賬單和相應的對賬單,金額共計17.0475億元。現經查驗證實並經司法判定、司法審計、會計鑒定,東方電子於1997年至2001年共計虛增主營收入17.0475億元。
那麼,涉額如此巨大的造假案沒有行政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中提到的證券民事賠償以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為依據的司法解釋,是否會影響到民事賠償的訴訟呢?國內知名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認為不會,『相反,民事賠償訴訟不僅不會受到影響,而且由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後再提起民事賠償,應該說更具有權威性,更應該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
嚴義明同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115通知只是希望由國家機關認定後再由法院介入更容易一些,現在由法院直接介入,顯然是中國證監會認為該案件的重大纔采取了這種做法。這也不影響在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後中國證監會再作出行政處罰,二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據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內人士12月2日披露,即將出臺的《證券民事賠償審理規定》的司法解釋中,有關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將規定,這類案件的受理將不僅僅局限在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的案件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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