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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前在采礦業、建築業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強迫與其訂立『生死合同』,企圖逃脫安全生產責任的做法,中國擬通過立法予以禁止。
今天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安全生產法草案修改稿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今天在此間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就安全生產法草案修改情況作了匯報。
據了解,訂立『生死合同』的企業,在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後,往往只給受害人或其家屬很有限的錢,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李伯勇說,針對上述現象的存在,法律草案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並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李伯勇說,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為了依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產法是必要的,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盡快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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